給付租金113年度壢小字第10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003號
原 告 張卓秀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農智庫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提出門牌號碼桃園市○
鎮區○○○街00號房屋之最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逾期不繳或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