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壢小字第10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014號
原 告 林祈
被 告 許丹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1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13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114元,及自民國112年1
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