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壢小字第11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102號
原 告 林姿妤
被 告 莊蟬合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而來(113年度附民字第7
6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7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113年度壢小字第1102號
原 告 林姿妤
被 告 莊蟬合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而來(113年度附民字第7
6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7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