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壢小字第11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194號
原   告 蔡駿騰  住桃園市大溪區仁美街52號
被   告 胡夏子  住宜蘭縣五結鄉成功路2巷2弄85號A室
居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3段132號1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設籍於宜蘭縣五結鄉,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又依原告提供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
原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所載,本件侵權行為地點為新北市蘆
洲區,是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或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
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