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113年度壢小字第15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54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被 告 林子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子傑(原名:林坤慶)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6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萬7,438元 1 利息 2萬7,438元 102年11月1日 113年6月2日 (10+215/366) 5% 1萬4,524.9元 小計 1萬4,524.9元 合計 4萬1,963元
113年度壢小字第154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被 告 林子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子傑(原名:林坤慶)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6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萬7,438元 1 利息 2萬7,438元 102年11月1日 113年6月2日 (10+215/366) 5% 1萬4,524.9元 小計 1萬4,524.9元 合計 4萬1,9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