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壢小字第18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8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美伶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杜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
6日113年度壢小字第1874號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本
院於此提醒上訴人,本件判決為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提起上
訴應無上訴利益可言,若仍要提起上訴,請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113年度壢小字第18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美伶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杜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
6日113年度壢小字第1874號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本
院於此提醒上訴人,本件判決為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提起上
訴應無上訴利益可言,若仍要提起上訴,請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