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壢小字第19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949號
原 告 林芯卉
上列原告與被告「KPE-5689」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具狀補正被告姓名、住址及年籍資料。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2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113年度壢小字第1949號
原 告 林芯卉
上列原告與被告「KPE-5689」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具狀補正被告姓名、住址及年籍資料。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2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