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壢小字第5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588號
原 告 陳鳳如

被 告 陳威凱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桃園 ○○○○○○○○○)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金簡字
第607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
刑事庭裁定(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22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
國113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
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