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壢小字第9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984號
原 告 鍾新睿
被 告 陳軒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上午10時15分,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0
月29日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
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