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113年度壢簡字第11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185號
原 告 吳奇瑄
被 告 葉綠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113年度壢簡字第1185號
原 告 吳奇瑄
被 告 葉綠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