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113年度壢簡字第12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200號
原 告 劉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婉如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53,1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4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