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壢簡字第12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214號
原 告 新康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麗珍
原 告 卓健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佩真律師
蔡律灋律師
蔡清福律師
被 告 張冠雄

訴訟代理人 李宗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
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而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地點為臺
南市官田區,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在卷可參(見本院
卷第39頁),上述地點分別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台南
地方法院管轄區域,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為被告應訴之便,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