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壢簡字第12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243號
原 告 謝文彬
訴訟代理人 陳懿宏律師
被 告 日珈祺
訴訟代理人 邱俐馨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龔琮証(即龔順富之承受訴訟人)
龔琮哲(即龔順富之承受訴訟人)
劉懿瑭(即龔順富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琮証、劉琮哲、劉懿瑭為被告龔順富之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
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龔順富於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繫屬期間
,於民國113年9月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龔琮証、龔琮
哲、劉懿瑭等共3人,有卷附戶役政查詢結果、家事事件公
告查詢結果資料等件為憑。茲因繼承人龔琮証、龔琮哲、劉
懿瑭等3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因原告聲明承受訴訟,爰依
前揭規定,依聲請命如主文所示之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113年度壢簡字第1243號
原 告 謝文彬
訴訟代理人 陳懿宏律師
被 告 日珈祺
訴訟代理人 邱俐馨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龔琮証(即龔順富之承受訴訟人)
龔琮哲(即龔順富之承受訴訟人)
劉懿瑭(即龔順富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琮証、劉琮哲、劉懿瑭為被告龔順富之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
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龔順富於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繫屬期間
,於民國113年9月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龔琮証、龔琮
哲、劉懿瑭等共3人,有卷附戶役政查詢結果、家事事件公
告查詢結果資料等件為憑。茲因繼承人龔琮証、龔琮哲、劉
懿瑭等3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因原告聲明承受訴訟,爰依
前揭規定,依聲請命如主文所示之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