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壢簡字第13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360號
原 告 李智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冠瑜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時
訴之聲明未載明年利率,亦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4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暨補正訴之聲明,逾期不繳或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