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壢簡字第17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711號
原 告 鄭世綦




被 告 黃崇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叁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
仟柒佰陸拾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應提出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之當事人,原告必須為因被訴犯罪事實直接侵害個人私權,
致生損害之人。若僅為因犯罪間接或附帶受損害之人,在民
事上雖不失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然其既非直接被害人,自不
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
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
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次按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時若未繳裁判費,依其情形非
不得補正,法院應酌定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若原告仍未
補繳裁判費,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此規定於簡易程序亦
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77
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92號偽造文書案件(下
稱系爭刑事案件)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25萬9,497元損害,嗣本院刑事庭
就系爭刑事案件認定被告犯偽造私文書罪,並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惟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係為保障私文書內容之
正確性,屬於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非直接侵害個人法益之
犯罪,是原告縱因前開犯罪而受損害,亦僅係間接被害人,
非直接被害人,依前開說明,自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
起民事訴訟,並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
。是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5萬9,4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760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應提出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
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