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壢簡字第17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736號
原 告 沈戴銀珠
沈德平
沈德順
沈德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A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到院閱卷,閱卷後3日內具狀表明起
訴對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徐祥有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理 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訴訟標的,並應記載當
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
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
44條第1項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上開程式,
其情形非不能補正,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上開
規定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A之名稱及營業
處所,僅主張被告A係訴外人廖維藩之雇主,法定代理人為
「黃仕瑋」(見審交重附民卷第5頁),致本院無從特定被
告,然經本院查詢廖維藩之勞健保資料及本件交通事故時廖
維藩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之車籍資料,分
別有「九洲搬家貨運有限公司」及「九裕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兩筆資料,與原告所述略同,此有廖維藩勞健保資料查詢
結果及車籍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個資卷)在卷可查,是其
情形非不能補正,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依
主文第1項之所示,進行補正。
三、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徐祥有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113年度壢簡字第1736號
原 告 沈戴銀珠
沈德平
沈德順
沈德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A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到院閱卷,閱卷後3日內具狀表明起
訴對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徐祥有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理 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訴訟標的,並應記載當
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
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
44條第1項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上開程式,
其情形非不能補正,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上開
規定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A之名稱及營業
處所,僅主張被告A係訴外人廖維藩之雇主,法定代理人為
「黃仕瑋」(見審交重附民卷第5頁),致本院無從特定被
告,然經本院查詢廖維藩之勞健保資料及本件交通事故時廖
維藩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之車籍資料,分
別有「九洲搬家貨運有限公司」及「九裕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兩筆資料,與原告所述略同,此有廖維藩勞健保資料查詢
結果及車籍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個資卷)在卷可查,是其
情形非不能補正,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依
主文第1項之所示,進行補正。
三、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徐祥有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