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壢簡字第19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933號
原 告 黃昱傑
被 告 廖家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佯稱欲購買遊戲幣,於原告交
付後卻未付款,致其受有相當於新臺幣137,873元之損害,
請求被告賠償財產損失等語。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
法院應為被告之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又本件侵權行為地不
明,而被告之住所位在新竹縣竹北市,此有被告個人資料查
詢結果可參,從而,本件訴訟應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有管
轄權之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