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壢簡字第19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998號
原 告 楊慧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國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