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壢簡字第20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071號
原 告 白鑫
訴訟代理人 白豈銓
被 告 陳振平

訴訟代理人 朱志超
複代理人 邱奕恆
林彥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上午9時25分於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
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被告陳報和解條件,而有必要命
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