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壢簡字第21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2179號
原 告 朱美樺
訴訟代理人 林修平律師
吳存富律師
被 告 朱育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
簡字第389號家暴毀損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
第2487號),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3,047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3,04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民事簡易訴訟程序,於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
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伊新臺幣(下
同)1萬7,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刑事庭審理中,具狀變
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伊51萬7,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附民卷
第7頁),此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法條規
定,自應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因向訴外人朱士桷索討金錢未果,心生不滿,並因伊將
朱士桷接往同住,遷怒於伊,竟先後為下列行為:
 ⒈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0月15日凌晨0時51分許起至
同日凌晨2時8分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朱士桷接續傳送
:「我讓你後會(按:應為「悔」字之誤)已(按:應為「
一」字之誤)輩子,再見,我現在就去死」、「房子再燒了
」、「你不給兒子活,那就大已死」等文字訊息,表達焚屋
及與朱士桷一起赴死之意,以此等加害財產、生命之事恐嚇
朱士桷,致朱士桷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復承前恐嚇
之犯意,並夥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下稱某A)共同基
於毀損之犯意聯絡,接續於同年月18日清晨6時30分許、同
年月19日某時,推由某A至朱士桷、伊位於桃園市○○區○○路0
00巷00號共同住處前,揚聲恫稱:「今天砸完還會來找你」
等語,並先後砸毀伊種植之盆栽,及毀損伊所有之車牌號碼
0000-00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後檔玻璃、左後車燈,復以
噴漆在該址牆壁與鐵門處各噴了一個「死」字,足以生損害
於伊,並以此種不利於生命、身體、財產意涵之惡害通知,
使朱士桷、伊心生畏懼,足生危害其安全。
 ⒉承前恐嚇之犯意,於同年月19日清晨5時36分許,經由手機簡
訊,向伊傳送:「妳家我沒去過,小朋友,我朋又(按:應
為「友」字之誤)處裡(按:應為「理」字之誤)的,你就
等死吧」、「事情才剛開始,哈哈哈哈哈!」等文字訊息,
以此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伊,致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㈡伊因此受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損害,及請求被告賠償伊精神慰
撫金,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如上開變更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作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如附表一證物出處欄所
示之證據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到庭亦未
為答辯或陳述,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是被
告既基於主觀故意,與某A形成犯意聯絡,而有上開不法毀
棄、損壞原告如附表一項目欄所示之物品之行為,與原告上
開主張之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被告自應對原告負共同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任。
 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規定甚明。惟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
減少之價值,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例如修復材料費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另依行政院所頒固
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
客車、貨車】、【器具】之耐用年數均為5年,【房屋附屬
其他設備】之耐用年數均為10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分
別為1000分之369、1000分之206,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
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
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
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
。茲審酌原告請求如附表一項目欄所示物品折舊後之金額,
如下所析:
 ⒈本件A車係於106年8月出廠(見本院個資卷),而A車遭毀之
日期為110年10月19日,期間已經過4年3月,而A車之零件費
用為9,200元,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323元
(詳如附表二之計算式)。
 ⒉本件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物,因無證據證明其生產期間,然
考量命原告舉證,容有困難,兼顧被告實體法上之權益,依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規定,以估量上開物品已存在5
年計,該物金額為2萬元,且依其證物出處欄所示證物內容
,記載未稅,則加計5%營業稅後,應為2萬1,000元(計算式
:2萬×5%=2萬1,000),則計算該物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
為6,312元(詳如附表三之計算式)。
 ⒊本件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物,因無證據證明其生產期間,然
考量命原告舉證,容有困難,兼顧被告實體法上之權益,依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規定,以估量上開物品已存在5
年計,該物金額為3,120元,則計算該物折舊後之修復費用
估定為312元(詳如附表四之計算式)。
 ⒋本件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物,因無證據證明其生產期間,然
考量命原告舉證,容有困難,兼顧被告實體法上之權益,依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規定,以估量上開物品已存在5
年計,該物金額為550元,則計算該物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
定為55元(詳如附表五之計算式)。
 ⒌本件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物,因無證據證明其生產期間,然
考量命原告舉證,容有困難,兼顧被告實體法上之權益,依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規定,以估量上開物品已存在5
年計,該物金額為1,727元,則計算該物折舊後之修復費用
估定為173元(詳如附表六之計算式)。
 ⒍本件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物,因無證據證明其生產期間,然
考量命原告舉證,容有困難,兼顧被告實體法上之權益,依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規定,以估量上開物品已存在5
年計,該物金額為300元,則計算該物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
定為30元(詳如附表七之計算式)。
 ⒎本件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物,因無證據證明其生產期間,然
考量命原告舉證,容有困難,兼顧被告實體法上之權益,依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規定,以估量上開物品已存在5
年計,該物金額為400元,則計算該物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
定為40元(詳如附表八之計算式)。
 ⒏本件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物,因無證據證明其生產期間,然
考量命原告舉證,容有困難,兼顧被告實體法上之權益,依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規定,以估量上開物品已存在5
年計,該物金額為720元,則計算該物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
定為72元(詳如附表九之計算式)。
 ⒐本件如附表一編號9至27所示之物,均為植物,因植物之更新
,為自體生長,然亦包含自體老化,自無新品替代舊品可言
,更無從核定折舊金額,是此部分物品,不另計算折舊金額

 ㈢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
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
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
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經查,原告遭被告為上開恐嚇行
為,已致伊心生畏懼,如前所述,而認原告受有精神上之損
害,且情節重大,則伊請求被告賠償伊精神慰撫金即屬有據
。經本院審酌被告為上開不法行為之動機、侵害程度、原告
財產受損範圍,及被告所用字眼與恐嚇方式對原告心理所萌
生之畏懼程度,兼衡兩造財產所得、學經歷及生活狀況(見
本院卷第50頁背面、本院個資卷)等一切情況後,認原告請
求精神慰撫金金額應以5,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則屬無
據。
 ㈣綜上,本件原告得向被告求償之金額應為2萬3,047元(計算
式:1,323+6,312+312+55+173+30+40+72+1,200+400+600+27
0+400+1,000+1,600+160+360+850+320+390+100+100+200+36
0+300+520+600+5,000=2萬3,047)。
 ㈤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
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
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
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且以支付金錢為
標的,而原告起訴狀繕本於112年9月14日寄存送達於被告(
見本院卷第23頁),而於同年月00日生送達效力,被告迄未
給付,自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併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同年月25日起,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
利息,核無不合,亦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
文第1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命被告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
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比照第392
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酌定被告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
免繳納裁判費,爰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附表一:
編號 項目 金額 (單位:新臺幣,元) 數量 證物出處 1 A車修復費用 9,200 榮大汽車保養商行收據(見本院卷第15頁) 2 鐵門及浪板牆 2萬 春福工程行估價單(見本院卷第16頁) 3 水泥盆 3,120(每只390) 8只 蝦皮頁面截圖、水泥盆照片(見本院卷第17至19頁) 4 摩艾人裝飾品 550 蝦皮頁面截圖(見本院卷第20頁) 5 花架 1,727 蝦皮頁面截圖(見本院卷第21頁) 6 陶瓷盆 300(每只60) 5只 陶瓷盆照片(見本院卷第23頁) 7 陶寶盆 400(每只200) 2只 陶寶盆照片(見本院卷第24頁) 8 機器人水泥盒 720(每只360) 2只 機器人水泥盒照片(見本院卷第25頁) 9 螃蟹蘭 1,200(每盆400) 3盆 螃蟹蘭照片(見本院卷第26頁) 10 虎尾蘭 400(每盆200) 2盆 虎尾蘭照片(見本院卷第27頁) 11 進財樹 600 進財樹照片(見本院卷第218至29頁) 12 富貴樹 270 富貴樹照片(見本院卷第30頁) 13 發財樹 400(每盆200) 2盆 發財樹照片(見本院卷第31頁) 14 藍繡球花 1,000(每盆500) 2盆 藍繡球花照片(見本院卷第32頁) 15 茶花 1,600(每盆800) 2盆 茶花照片(見本院卷第33至34頁) 16 薄荷 160(每盆80) 2盆 薄荷照片(見本院卷第35頁) 17 沙漠玫瑰 360(每盆180) 2盆 沙漠玫瑰照片(見本院卷第36頁) 18 玫瑰 850(每盆170) 5盆 玫瑰照片(見本院卷第37頁) 19 草莓 320(每盆160) 2盆 草莓照片(見本院卷第38頁) 20 羅樂瓦樂 390(每盆130) 3盆 羅樂瓦樂照片(見本院卷第39頁) 21 紫太陽 100 紫太陽照片(見本院卷第40頁) 22 熊童子 100 熊童子照片(見本院卷第41頁) 23 羽葉薰衣草 200(每盆100) 2盆 羽葉薰衣草照片(見本院卷第42頁) 24 仙人掌組合 360(每盆180) 2盆 仙人掌組合照片(見本院卷第43頁) 25 珊瑚大戟 300(每盆150) 2盆 珊瑚大戟照片(見本院卷第44頁) 26 百合杜鵑 520 百合杜鵑照片(見本院卷第45頁) 27 香水百合 600(每盆300) 2盆
附表二: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9,200×0.369=3,39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9,200-3,395=5,805
第2年折舊值    5,805×0.369=2,142
第2年折舊後價值  5,805-2,142=3,663
第3年折舊值    3,663×0.369=1,352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663-1,352=2,311
第4年折舊值    2,311×0.369=853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311-853=1,458
第5年折舊值    1,458×0.369×(3/12)=135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458-135=1,323
附表三: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0,000×0.206=4,120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0,000-4,120=15,880
第2年折舊值    15,880×0.206=3,271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5,880-3,271=12,609
第3年折舊值    12,609×0.206=2,597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2,609-2,597=10,012
第4年折舊值    10,012×0.206=2,062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0,012-2,062=7,950
第5年折舊值    7,950×0.206=1,638
第5年折舊後價值  7,950-1,638=6,312
附表四: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120×0.369=1,151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120-1,151=1,969
第2年折舊值    1,969×0.369=727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969-727=1,242
第3年折舊值    1,242×0.369=458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242-458=784
第4年折舊值    784×0.369=289
第4年折舊後價值  784-289=495
第5年折舊值    495×0.369=183
第5年折舊後價值  495-183=312
附表五: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550×0.369=20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550-203=347
第2年折舊值    347×0.369=128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47-128=219
第3年折舊值    219×0.369=81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19-81=138
第4年折舊值    138×0.369=51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38-51=87
第5年折舊值    87×0.369=32
第5年折舊後價值  87-32=55
附表六: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727×0.369=63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727-637=1,090
第2年折舊值    1,090×0.369=402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090-402=688
第3年折舊值    688×0.369=254
第3年折舊後價值  688-254=434
第4年折舊值    434×0.369=160
第4年折舊後價值  434-160=274
第5年折舊值    274×0.369=101
第5年折舊後價值  274-101=173
附表七: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00×0.369=111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00-111=189
第2年折舊值    189×0.369=70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89-70=119
第3年折舊值    119×0.369=44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19-44=75
第4年折舊值    75×0.369=28
第4年折舊後價值  75-28=47
第5年折舊值    47×0.369=17
第5年折舊後價值  47-17=30
附表八: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00×0.369=14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00-148=252
第2年折舊值    252×0.369=93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52-93=159
第3年折舊值    159×0.369=59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59-59=100
第4年折舊值    100×0.369=37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00-37=63
第5年折舊值    63×0.369=23
第5年折舊後價值  63-23=40
附表九: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720×0.369=26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720-266=454
第2年折舊值    454×0.369=168
第2年折舊後價值  454-168=286
第3年折舊值    286×0.369=106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86-106=180
第4年折舊值    180×0.369=66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80-66=114
第5年折舊值    114×0.369=42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14-4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