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113年度壢簡字第8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832號
原 告 黃仁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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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熊益煒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