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3年度壢簡字第9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91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美世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56,8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