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壢簡字第9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958號
原 告 張雅雯
張戎青
張鈞鋒
張瀞方
張彥綸
葉何甜妹(歿)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淑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補正具有原告張戎青、張鈞鋒、張瀞方、張彥綸簽名或
蓋章之起訴狀正本與繕本,如欲委任原告張雅雯為本件訴訟
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
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二、具狀補正具有原告葉何甜妹簽名或用印之委任原告張雅雯為
本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
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三、提出被繼承人張葉蓬櫻及葉何甜妹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
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並查報其繼承
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
或選任管理人,暨提出查報之公文。另應具狀追加、變更聲
請人及訴之聲明,變更後之聲明亦應於變更狀簽名或蓋章。
四、提出具體、詳細之請求金額明細表及計算式、計算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