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113年度壢聲更一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聲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治騵 住○○市○○區○○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將本院111年度壢簡字第1948號(改分
後案號為:112年度壢訴字第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
國112年5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核對筆錄記載內容是否正確,聲請交付本
院112年度壢訴字第4號案件於112年5月23日開庭內容,以確
認當日筆錄是否需要更正或補充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
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
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
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院組織法
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壢
訴字第4號案件原告(原案號為111年度壢簡字第1948號),為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而聲請人所聲請112年5月23日之
庭期,係改分案號前之111年度壢簡字第1948號案件之準備
程序期日,是聲請人於聲請期限內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故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
期日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末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
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
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
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
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準此,聲請人就聲請
而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法 官 黃丞蔚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113年度壢聲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治騵 住○○市○○區○○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將本院111年度壢簡字第1948號(改分
後案號為:112年度壢訴字第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
國112年5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核對筆錄記載內容是否正確,聲請交付本
院112年度壢訴字第4號案件於112年5月23日開庭內容,以確
認當日筆錄是否需要更正或補充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
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
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
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院組織法
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壢
訴字第4號案件原告(原案號為111年度壢簡字第1948號),為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而聲請人所聲請112年5月23日之
庭期,係改分案號前之111年度壢簡字第1948號案件之準備
程序期日,是聲請人於聲請期限內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故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
期日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末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
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
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
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
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準此,聲請人就聲請
而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法 官 黃丞蔚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