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7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煌
訴訟代理人 黃釗輝
莊友人
被 告 鍾增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41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32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241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下列理由要領
外,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依前揭規定請求賠償物
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
要者為限,而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
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原告承保之車
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
00年12月出廠,此有系爭車輛之汽車行照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16頁),迄至本件事故發生日即113年5月18日,已使用
12年6月,而系爭車輛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042元
(零件部分4,223元,其餘5,819元為工資),原告既係以新
零件替代舊零件,自應就零件費用計算並扣除折舊,始屬公
平。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
年應折舊千分之369,且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
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
,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
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而為計
算。原告請求之零件部分經折舊後剩餘422元(計算式如附表
),加計工資,合計得請求之金額為6,241元(計算式:422+5
,819=6,241),故原告於上開得請求之金額範圍內之請求即
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其給
付核屬無確定期限,依前揭規定,被告應自收受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負遲延責任。經查,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
114年6月13日寄存送達於被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
本院卷第26頁),是被告應自同年月24日起負法定遲延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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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223×0.369=1,55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223-1,558=2,665
第2年折舊值    2,665×0.369=983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665-983=1,682
第3年折舊值    1,682×0.369=621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682-621=1,061
第4年折舊值    1,061×0.369=392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061-392=669
第5年折舊值    669×0.369=247
第5年折舊後價值  669-247=422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422-0=422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422-0=422
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422-0=422
第9年折舊值    0
第9年折舊後價值  422-0=422
第10年折舊值    0
第10年折舊後價值  422-0=422
第11年折舊值    0
第11年折舊後價值  422-0=422
第12年折舊值    0
第12年折舊後價值  422-0=422
第13年折舊值    0
第13年折舊後價值  422-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