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114年度壢再小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莊昕儒
再審被告 蔡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3年12月2
7日本院113年度壢小字第119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於
民國114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標題欄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
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關於「理
由」欄之記載,應更正為「事實及理由」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
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114年度壢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莊昕儒
再審被告 蔡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3年12月2
7日本院113年度壢小字第119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於
民國114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標題欄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
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關於「理
由」欄之記載,應更正為「事實及理由」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
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