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壢小字第18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856號
原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原告與已歿之被告黃仲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於小額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如於起訴前
死亡,當認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斯法院即應逕
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於1
14年8月30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憑,堪
認原告起訴時,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114年度壢小字第1856號
原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原告與已歿之被告黃仲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於小額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如於起訴前
死亡,當認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斯法院即應逕
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於1
14年8月30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憑,堪
認原告起訴時,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