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壢小字第7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770號
原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
訴訟代理人 蘇守安
被 告 賴南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539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41,53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