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114年度壢小字第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99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林若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若涵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0,728元(計算式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