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簡字第11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166號
原 告 蕭書韻
被 告 楊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18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
中壢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雖於114年9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被告雖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然其具狀聲請
再開辯論,並表示原因為「開庭當天遲到,聲請變更地址,
補上相關證據」等語,此有被告所提陳報狀可載,本院審酌
被告聲請再開辯論之原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