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簡字第1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26號
原 告 陳幸亞
被 告 彭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下午4時25分,在
本院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宣
判,而被告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仍在監執行中
,然該次審理期日送達程序不合法,本院為使被告有到庭答
辯之機會,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