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簡字第12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266號
原 告 曾月逸
訴訟代理人 仇奕元律師
被 告 鄭鴛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鄭鴛芳部分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30日上
午11時3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
年2月10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3月11日宣判,茲因
開庭通知未合法送達被告鄭鴛芳,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就
被告鄭鴛芳部分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