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簡字第14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400號
原 告 徐曉婷

被 告 李苡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
雖於出庭意見表勾選不願意出庭,但出具答辯狀聲請視訊辯
論,為保障被告於本件答辯之權利,認為本件應再開言詞辯
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