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簡字第14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400號
原 告 徐曉婷
被 告 李苡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
雖於出庭意見表勾選不願意出庭,但出具答辯狀聲請視訊辯
論,為保障被告於本件答辯之權利,認為本件應再開言詞辯
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114年度壢簡字第1400號
原 告 徐曉婷
被 告 李苡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
雖於出庭意見表勾選不願意出庭,但出具答辯狀聲請視訊辯
論,為保障被告於本件答辯之權利,認為本件應再開言詞辯
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