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114年度壢簡字第14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1484號
原 告 楊士德
被 告 梁美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未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
8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職權命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前於112年1月3日、同年5月17日及同年7月22
日分別向訴外人即被告配偶張明通借款(下稱本件借款),
並於借款同日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以下合稱本件本票)
,經訴外人賴鐵城背書後交付予張明通為本件借款之擔保,
嗣伊於112年10月間已將本件借款全數清償,故本件本票之
票據權利應隨之消滅。詎被告輾轉取得本件本票後,竟於11
4年間持本件本票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聲
請本票裁定,經桃園地院以114年度票字第1860號本票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下稱本件強制執行),然伊既已清償本件本
票所擔保之本件借款債務,被告自不得再持本件本票對伊為
請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確認本件本票債權不存在。㈡被告應將本件本票
返還原告。
二、被告則以:原告係將款項交付予賴鐵城而非張明通,然賴鐵
城並未將款項交付予張明通,故原告實未清償本件借款等語
,資為抗辯。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在與
否不明確,致原告主觀上認為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
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
。查被告持有以原告為發票人之本件本票,而執以聲請本票
裁定並經本院准予本件強制執行在案,然原告否認本件本票
債權存在,是本件本票對於原告債權之存否乙節既屬未明,
且致原告於私法上之地位處於不安之狀態而有受侵害之危險
,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應認原告提起
本件確認之訴,核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㈡次按票據具有無因性之特質,是票據權利之行使不以原因關
係存在為前提,故執票人取得票據後本得依票載文義行使權
利。又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37條
固定有明文,惟前揭規定僅適用於記名式票據,無記名式票
據,自始未指定受款人,不生支票背書不連續問題,而依票
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得依交付之方式
為轉讓。經查,本件本票並未指定受款人,為一無記名票據
,有本件本票影本在卷可稽(見票字卷第3頁),而被告自
他人處受讓本件本票,成為本件本票執票人,依前開說明,
被告自得持本件本票行使票據上權利。
 ㈢再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
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13條本文亦有明文。原告
固提出伊與張明通之對話紀錄及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見本
院卷第9至64頁)欲證明伊已將部分款項交付予賴鐵城及將
部分款項交付予張明通,而全數清償本件借款債務;然此係
原告與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之事由,依上揭規定,不得據以
對抗執票人即被告,是原告此部分主張,要無足採。從而,
原告主張本件本票債權不存在,及被告應將本件本票返還予
伊,均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之規定,請求確認本
件本票債權不存在及返還本件本票,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附表
票據號碼 發票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到期日 (民國) 付款地 WG0000000 楊士德 10萬元 112年1月3日 112年1月31日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5樓 WG0000000 楊士德 10萬元 112年5月17日 112年5月23日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5樓 WG0000000 楊士德 150萬元 112年7月22日 112年8月19日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5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