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壢簡字第17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1789號
原 告 施榮桂
訴訟代理人 施清富
朱莉芳
被 告 黃宇宏
訴訟代理人 黃俊遠
複 代理人 劉敬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5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5,29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55,29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23日23時45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肇事車輛),沿國道1號
由北往南行駛於內側車道,至國道1號南向146.7公里處,不
慎追撞前方由訴外人陳怡瑤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肇事車輛因而停止在內側車道上,被告本應注意
遇有車輛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先啟亮方
向燈,將車輛逐漸滑離車道停在路肩上,再啟亮危險警告燈
,並在車輛後方50至10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警示後方
來車,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依規定豎立車
輛故障標誌警示後方來車,適有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沿國道1號由北往南行駛至該
處,因煞車不及而撞擊肇事車輛(下稱系爭事故),原告因而
受有腦震盪、前胸壁、左膝部、左小腿,及右手部多處挫擦
傷及左側膝部後十字韌帶破壞等傷害(下合稱系爭傷害)。為
此請求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78,436元、看護費用190,000
元、交通費用44,800元、不能工作損失544,990元、精神慰
撫金800,000元、車輛損壞損失860,000元,爰依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2,518,2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請求之醫療費用、交通費用不爭執;看
護費用部分,原告並無提出相關單據證明,且診斷證明書僅
記載需專人照顧1個月;工作損失部分,沒有明確薪水依據
,應以當年度基本薪資計算,對於期間為10個月不爭執;精
神慰撫金過高;車輛損害損失部分,認為系爭車輛價值僅剩
700,000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
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汽車在
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
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滑離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
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車身或所載貨物突出部分,須全部離
開車道。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並在故障車輛後方
50公尺至100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之,高速公路及
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定。查,原告主
張被告於上揭時、地與訴外人陳怡瑤發生車禍後,未顯示危
險警告燈、設置車輛故障標誌以警示後方來車,而有違反高
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5條第1項規定之過失,
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等情,業據其提出大千綜合醫院112年1
2月24日診斷證明書、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調院偵字
第257號起訴書、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輛行
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9頁、第5
4至57頁),並經本院職權調閱交通事故卷宗、刑事卷宗核閱
無訛,而被告除對賠償項目及金額有爭執外,並未爭執原告
因被告過失行為受有傷害,故堪信原告上揭主張為真實可採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就上開過失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於法有據。
㈡茲就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分述如下:
⒈醫療費用部分
原告主張因系爭事故支出醫療費用78,436元,業據其提出大
千綜合醫院醫療費用收據、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
念醫院(下稱新光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3
0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故此部分請求,可以准許。
⒉看護費用部分
⑴按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是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
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
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
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仍
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始符公平原則(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296號判決意旨參
照)。
⑵原告主張因系爭事故而於住院期間(113年1月11日至113年1月
15日)及休養復健3個月期間,合計95日均有專人全日看護之
必要,以每日2,000元計算,請求看護費用190,000元等情,
固提出大千綜合醫院及新光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見本
院卷第7頁、第31頁、第45頁)。惟綜觀上開診斷證明書之內
容,僅見新光醫院113年10月14日診斷證明書之醫囑欄方有
記載:「於2024/01/11住院,於2024/01/15出院,共住院5
天。於2024/01/12接受十字韌帶重建術。...需專人照顧一
個月」等語(見本院卷第45頁反面),足證原告因系爭事故須
受專人照顧之期間為1個月,至逾此天數之專人看護是否有
必要,原告並未舉證,本院無從依此為有利原告之認定,是
原告請求專人看護之天數應以1個月定之。至原告雖無實際
支出看護費用,然揆諸上開說明,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
,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是原告就此部分請求看護費用,尚
屬有據。另原告主張全日看護之金額以每日2,000元計算,
亦未高於一般市場行情,尚屬合理,是原告請求看護費用計
60,000元【計算式:2,000元×30日=60,000元】,核屬有據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⒊交通費用部分
原告請求於112年12月25日至114年3月12日止因系爭事故支
出之就醫交通費用44,800元,為被告所不爭執,故此部分請
求,可以准許。
⒋不能工作損失
⑴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
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
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文。
⑵原告主張其專職多元化計程車司機,每月薪資以54,499元計
算,因系爭事故共10個月無法工作,而受有544,990元之不
能工作損失等語,業據其提出交通部統計處113年10月計程
車營運狀況調查報告、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為憑(見本
院卷第34至44頁、第109頁),被告雖就薪資計算基礎辯稱應
以當年度基本薪資為據,然本院審酌上開調查報告係由公務
機關以專職計程車駕駛人為調查對象,實際蒐集計程車載客
、使用及收支等營運資料後所出具之書面資料,應可真實呈
現我國計程車營運情形,該資料作為原告所受損害之參考,
應較貼近原告實際損害,是被告此部分辯解,並無足採。原
告此部分請求,為有理由。
⒌精神慰撫金部分
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份、地位、資力與加害程
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
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份、地位
、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
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因前開過失行為致原告受有系
爭傷勢,則原告受有身體及精神痛苦,堪可認定,是原告依
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自屬有據。本院審酌被告上
開之過失情節及原告所受傷勢程度,兼衡兩造之智識程度、
工作情況、經濟狀況(見個資卷)等一切情狀,認原告之精
神慰撫金以300,000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應駁回
。
⒍系爭車輛損壞損失
⑴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
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
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
舊)。次按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
率之規定,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4年,依定率
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438,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
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
,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
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
⑵查,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擔系爭車輛維修費用860,000元,且此
部分之損害賠償債權業經若宸汽車有限公司讓與原告等情,
據其提出估價單、債權讓與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第47至53
頁、第108頁),經本院逐一審閱原告所提出之估價單維修明
細後(如附表一所示),可認系爭車輛之維修費用為1,216,90
0元(含零件費用871,000元,烤漆費用57,800元,工資288,1
00元)。然原告以新零件替代舊零件,揆諸前揭說明,自應
就零件費用扣除折舊計算,始屬公平。復查系爭車輛出廠日
為112年7月(見本院卷第107頁),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2年
12月23日,已使用6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
為680,251元(詳如附表二之計算式),加計無須計算折舊
之烤漆費用及工資後,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為1,026,15
1元【計算式:680,251元+57,800元+288,100元=1,026,151
元】。原告於此範圍內僅請求被告賠付860,000元,核屬有
據,應予准許。
⒎基上,本件原告原得請求之金額為1,888,226元【計算式:醫
療費用78,436元+看護費用60,000元+交通費用44,800元+不
能工作損失544,990元+精神慰撫金300,000元+系爭車輛損壞
損失860,000元=1,888,226元】。
㈢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
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倘受害人於事故之
發生亦有過失時,由加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未免失諸過酷
,是以賦與法院得不待當事人之主張,減輕其賠償金額或免
除之職權。換言之,基於過失相抵之責任減輕或免除,非僅
為抗辯之一種,亦可使請求權全部或一部為之消滅,故裁判
上得以職權斟酌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756號判例意旨
參照)。另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
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亦有明
定。本件被告就系爭事故之發生固有過失,然查,系爭事故
發生地點為國道1號南向146.7公里之內側車道,且當時正值
深夜時段,天候微雨,原告從事多元化計程車司機一職,秉
其豐富之駕駛經驗,其於雨夜駕駛系爭車輛行經上開路段時
,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
雖為夜間,然仍有路燈及路上往來車輛車燈之照明得以辨識
路況,稍加注意,原告應仍能發現肇事車輛停在前方,卻疏
於防範致發生系爭事故,亦與有過失,本院綜合兩造之過失
情節及原因力,認系爭事故應由被告負擔40%之過失責任、
原告負擔60%之過失責任為當,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
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亦認原告為肇事主因
、被告為肇事次因,併予敘明。
㈣從而,在依上開過失相抵原則,按被告過失程度減輕其賠償
責任後,被告應負賠償之金額為755,290元【計算式:1,888
,226元×40%=755,2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㈤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
給付,且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而起訴狀繕本於114年8月15日
送達於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84頁)
,是被告應自同年月16日起負遲延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
文第1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被
告一部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
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
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一:
估價單 序號 維修明細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1頁(本院卷第47頁) 1 引擎蓋 5,360元 零件 2 引擎蓋後紐 2,060元 零件 3 引擎蓋橡皮 600元 零件 4 引擎蓋鎖 1,540元 零件 5 引擎蓋更換工資 2,500元 工資 6 引擎蓋烤漆 6,000元 烤漆 7 水箱護罩 2,090元 零件 8 馬克 8,060元 零件 9 水箱護罩固定內架 1,800元 零件 10 毫米波雷達 20,140元 零件 11 毫米波雷達固架 800元 零件 12 左前葉 3,340元 零件 13 左前葉更換工資 1,800元 工資 14 左前葉烤漆 3,500元 烤漆 15 左前葉內飾板 1,200元 零件 第2頁(本院卷第47頁反面) 1 右前葉 3,340元 零件 2 右前葉更換工資 1,800元 工資 3 右前葉烤漆 3,500元 烤漆 4 前保桿(左右) 4,600元 零件 5 前保桿通風網 6,650元 零件 6 前保桿下巴 2,040元 零件 7 前保桿下巴飾蓋 1,800元 零件 8 前保桿更換工資 2,000元 工資 9 前保桿烤漆 3,500元 烤漆 10 左大燈(LED) 32,000元 零件 11 左大燈更換工資 1,200元 工資 12 右大燈 32,000元 零件 13 右大燈更換工資 1,200元 工資 14 霧燈 2,480元 零件 15 霧燈框 1,320元 零件 第3頁(本院卷第48頁) 1 前內鐵(上) 3,000元 零件 2 前內鐵支架(上) 5,600元 零件 3 前內鐵更換工資 1,200元 工資 4 前內鐵(下) 2,940元 零件 5 前內鐵支架(下) 1,700元 零件 6 水箱架(上)總成 4,940元 零件 7 水箱架(右)總成 5,500元 零件 8 水箱架(左)總成 4,400元 零件 9 水箱架(下)總成 4,400元 零件 10 水箱架更換工資 3,600元 工資 11 水箱 13,500元 零件 12 水箱更換工資 2,500元 工資 13 冷排 12,720元 零件 14 冷排更換工資 2,000元 工資 15 冷媒充填 1,800元 零件 第4頁(本院卷第48頁反面) 1 風扇葉片 1,630元 零件 2 風扇護罩 1,380元 零件 3 風扇馬達 7,900元 零件 4 風扇更換工資 1,500元 工資 5 低溫電子水泵浦 8,200元 零件 6 右前內龜(鐵) 13,820元 零件 7 右前內龜更換工資 18,000元 工資 8 右前內龜烤漆 3,500元 烤漆 9 右前劍尾 13,820元 零件 10 右前劍尾更換工資 13,500元 工資 11 右前劍尾烤漆 3,500元 烤漆 12 右前大樑 12,820元 零件 13 右前大樑更換工資 18,000元 工資 14 右前大樑烤漆 3,800元 烤漆 15 電瓶 4,800元 零件 第5頁(本院卷第49頁) 1 電瓶架 1,100元 零件 2 電瓶架更換工資 600元 工資 3 大燈線組總成 28,000元 零件 4 大燈線組更換工資 3,500元 工資 5 引擎線組總成 23,660元 零件 6 引擎線組更換工資 2,500元 工資 7 引擎電腦 25,000元 零件 8 引擎電腦更換工資含初始化 8,000元 工資 9 ABS泵浦 45,000元 零件 10 ABS泵浦更換工資 6,000元 工資 11 剎車總泵 56,000元 零件 12 剎車總泵更換工資 6,000元 工資 13 剎車增壓器 8,000元 零件 14 剎車增壓器更換工資 3,000元 工資 15 前擋玻璃 7,180元 零件 第6頁(本院卷第49頁反面) 1 擋火牆總成 20,000元 零件 2 擋火牆隔音墊(內) 2,800元 零件 3 擋火牆隔音墊(外) 3,200元 零件 4 擋火牆更換工資 18,000元 工資 5 引擎拆卸 12,000元 工資 6 引擎本體總成 (未標示) 7 汽缸蓋 (未標示) 8 汽缸蓋更換工資 12,000元 工資 9 引擎本體更換工資 20,000元 工資 10 搖臂蓋 5,200元 零件 11 搖臂蓋更換工資 2,500元 工資 12 雨刷通風網 3,630元 零件 13 雨刷通風網鐵座 2,300元 零件 14 雨刷馬達含連桿總成 8,500元 零件 15 雨刷馬達含連桿更換工資 1,200元 工資 第7頁(本院卷第50頁) 1 左前內總成 9,500元 零件 2 左前內更換工資 2,500元 工資 3 左前內外水切 2,000元 零件 4 左前內內水切 1,200元 零件 5 左前內升降機 5,300元 零件 6 左前內六角鎖 4,800元 零件 7 左前內玻璃中柱 2,480元 零件 8 左前內內門飾板 4,700元 零件 9 車頂皮 18,000元 零件 10 車頂皮飾條 2,400元 零件 11 車頂皮頂棚 20,000元 零件 12 車頂皮更換工資 25,000元 工資 13 左前A柱總成 20,000元 零件 14 左前A柱更換工資 18,000元 工資 15 左前A柱內裡 3,600元 零件 第8頁(本院卷第50頁反面) 1 前毫米波雷達 20,140元 零件 2 前毫米波雷達固定架 800元 零件 3 前毫米波雷達更換工資含設定 3,600元 工資 4 進氣歧管 12,860元 零件 5 進氣歧管更換工資 4,200元 工資 6 空氣濾清器總成 4,160元 零件 7 空氣濾清器更換工資 800元 工資 8 進氣導管總成(前中後) 4,700元 零件 9 進氣導管總成更換工資 800元 工資 10 左後視鏡總成含鏡頭盲點 6,000元 零件 11 冷暖氣風箱總成(恆溫) (未標示) 12 鼓風機總成 (未標示) 13 鼓風機更換工資 1,800元 工資 14 冷暖風機更換工資 3,600元 工資 15 儀表板內橫梁 8,100元 零件 第9頁(本院卷第51頁) 1 儀表板內橫梁更換工資 1,200元 工資 2 左引擎腳 3,400元 零件 3 左引擎腳更換工資 800元 工資 4 後引擎腳 2,800元 零件 5 後引擎腳更換工資 1,600元 工資 6 右引擎腳 5,300元 零件 7 右引擎腳更換工資 1,800元 工資 8 工字樑 13,000元 零件 9 工字樑更換工資 8,500元 工資 10 工字樑前托架 3,480元 零件 11 工字樑前托架更換工資 600元 工資 12 駕駛座安全氣囊 26,700元 零件 13 駕駛座安全氣囊更換工資 1,200元 工資 14 乘客座安全氣囊 19,700元 零件 15 乘客座安全氣囊更換工資 2,800元 工資 第10頁(本院卷第51頁反面) 1 側邊安全氣囊 39,400元 零件 2 側邊安全氣囊更換工資 6,000元 工資 3 駕駛側膝蓋氣囊 26,700元 零件 4 駕駛側膝蓋氣囊更換工資 1,200元 工資 5 螺旋線圈 8,260元 零件 6 轉向角感知器 9,420元 零件 7 轉向角感知器更換工資 1,200元 工資 8 前碰撞感知器 3,460元 零件 9 安全氣囊電腦 6,820元 零件 10 安全氣囊電腦更換工資 800元 工資 11 安全帶一台 8,960元 零件 12 安全帶一台更換工資 3,000元 工資 13 儀表板 19,900元 零件 14 儀表板更換工資 3,500元 工資 15 前碰撞感知器更換工資 800元 工資 第11頁(本院卷第52頁) 1 方向機總成 16,000元 零件 2 方向機更換工資 3,000元 工資 3 排氣管頭段 (未標示) 4 排氣管頭段更換工資 2,000元 工資 5 排氣管中段 (未標示) 6 排氣管中段更換工資 2,000元 工資 7 前段含氧感知器 (未標示) 8 前段含氧感知器更換工資 800元 工資 9 後段含氧感知器 (未標示) 10 後段含氧感知器更換工資 800元 工資 11 變速箱 (未標示) 12 變速箱更換工資 8,000元 工資 13 變速箱ATF(全合成) 4,800元 零件 14 前保下護板 1,300元 零件 15 前保下護板更換工資 600元 工資 第12頁(本院卷第52頁反面) 1 車頭(內外)烤漆 8,000元 烤漆 2 左前A柱(內外)烤漆 6,000元 烤漆 3 擋火牆(內外)烤漆 6,000元 烤漆 4 左前內(內外)烤漆 4,000元 烤漆 5 左後內(內外)烤漆 4,000元 烤漆 6 左戶定(內外)烤漆 2,500元 烤漆 7 左前避震器 3,200元 零件 8 左前避震器更換工資 1,000元 工資 9 油電轉換器總成 (未標示) 10 油電轉換器總成更換工資 2,500元 工資 11 橘色電力傳輸線總 (未標示) 12 橘色電力傳輸線總更換工資 6,000元 工資 總和:零件費用871,000元,烤漆費用57,800元,工資288,100元
附表二: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871,000×0.438×(6/12)=190,749
第1年折舊後價值 871,000-190,749=680,251
114年度壢簡字第1789號
原 告 施榮桂
訴訟代理人 施清富
朱莉芳
被 告 黃宇宏
訴訟代理人 黃俊遠
複 代理人 劉敬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5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5,29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55,29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23日23時45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肇事車輛),沿國道1號
由北往南行駛於內側車道,至國道1號南向146.7公里處,不
慎追撞前方由訴外人陳怡瑤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肇事車輛因而停止在內側車道上,被告本應注意
遇有車輛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先啟亮方
向燈,將車輛逐漸滑離車道停在路肩上,再啟亮危險警告燈
,並在車輛後方50至10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警示後方
來車,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依規定豎立車
輛故障標誌警示後方來車,適有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沿國道1號由北往南行駛至該
處,因煞車不及而撞擊肇事車輛(下稱系爭事故),原告因而
受有腦震盪、前胸壁、左膝部、左小腿,及右手部多處挫擦
傷及左側膝部後十字韌帶破壞等傷害(下合稱系爭傷害)。為
此請求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78,436元、看護費用190,000
元、交通費用44,800元、不能工作損失544,990元、精神慰
撫金800,000元、車輛損壞損失860,000元,爰依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2,518,2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請求之醫療費用、交通費用不爭執;看
護費用部分,原告並無提出相關單據證明,且診斷證明書僅
記載需專人照顧1個月;工作損失部分,沒有明確薪水依據
,應以當年度基本薪資計算,對於期間為10個月不爭執;精
神慰撫金過高;車輛損害損失部分,認為系爭車輛價值僅剩
700,000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
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汽車在
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
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滑離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
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車身或所載貨物突出部分,須全部離
開車道。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並在故障車輛後方
50公尺至100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之,高速公路及
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定。查,原告主
張被告於上揭時、地與訴外人陳怡瑤發生車禍後,未顯示危
險警告燈、設置車輛故障標誌以警示後方來車,而有違反高
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5條第1項規定之過失,
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等情,業據其提出大千綜合醫院112年1
2月24日診斷證明書、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調院偵字
第257號起訴書、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輛行
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9頁、第5
4至57頁),並經本院職權調閱交通事故卷宗、刑事卷宗核閱
無訛,而被告除對賠償項目及金額有爭執外,並未爭執原告
因被告過失行為受有傷害,故堪信原告上揭主張為真實可採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就上開過失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於法有據。
㈡茲就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分述如下:
⒈醫療費用部分
原告主張因系爭事故支出醫療費用78,436元,業據其提出大
千綜合醫院醫療費用收據、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
念醫院(下稱新光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3
0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故此部分請求,可以准許。
⒉看護費用部分
⑴按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是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
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
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
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仍
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始符公平原則(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296號判決意旨參
照)。
⑵原告主張因系爭事故而於住院期間(113年1月11日至113年1月
15日)及休養復健3個月期間,合計95日均有專人全日看護之
必要,以每日2,000元計算,請求看護費用190,000元等情,
固提出大千綜合醫院及新光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見本
院卷第7頁、第31頁、第45頁)。惟綜觀上開診斷證明書之內
容,僅見新光醫院113年10月14日診斷證明書之醫囑欄方有
記載:「於2024/01/11住院,於2024/01/15出院,共住院5
天。於2024/01/12接受十字韌帶重建術。...需專人照顧一
個月」等語(見本院卷第45頁反面),足證原告因系爭事故須
受專人照顧之期間為1個月,至逾此天數之專人看護是否有
必要,原告並未舉證,本院無從依此為有利原告之認定,是
原告請求專人看護之天數應以1個月定之。至原告雖無實際
支出看護費用,然揆諸上開說明,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
,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是原告就此部分請求看護費用,尚
屬有據。另原告主張全日看護之金額以每日2,000元計算,
亦未高於一般市場行情,尚屬合理,是原告請求看護費用計
60,000元【計算式:2,000元×30日=60,000元】,核屬有據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⒊交通費用部分
原告請求於112年12月25日至114年3月12日止因系爭事故支
出之就醫交通費用44,800元,為被告所不爭執,故此部分請
求,可以准許。
⒋不能工作損失
⑴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
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
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文。
⑵原告主張其專職多元化計程車司機,每月薪資以54,499元計
算,因系爭事故共10個月無法工作,而受有544,990元之不
能工作損失等語,業據其提出交通部統計處113年10月計程
車營運狀況調查報告、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為憑(見本
院卷第34至44頁、第109頁),被告雖就薪資計算基礎辯稱應
以當年度基本薪資為據,然本院審酌上開調查報告係由公務
機關以專職計程車駕駛人為調查對象,實際蒐集計程車載客
、使用及收支等營運資料後所出具之書面資料,應可真實呈
現我國計程車營運情形,該資料作為原告所受損害之參考,
應較貼近原告實際損害,是被告此部分辯解,並無足採。原
告此部分請求,為有理由。
⒌精神慰撫金部分
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份、地位、資力與加害程
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
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份、地位
、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
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因前開過失行為致原告受有系
爭傷勢,則原告受有身體及精神痛苦,堪可認定,是原告依
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自屬有據。本院審酌被告上
開之過失情節及原告所受傷勢程度,兼衡兩造之智識程度、
工作情況、經濟狀況(見個資卷)等一切情狀,認原告之精
神慰撫金以300,000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應駁回
。
⒍系爭車輛損壞損失
⑴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
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
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
舊)。次按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
率之規定,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4年,依定率
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438,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
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
,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
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
⑵查,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擔系爭車輛維修費用860,000元,且此
部分之損害賠償債權業經若宸汽車有限公司讓與原告等情,
據其提出估價單、債權讓與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第47至53
頁、第108頁),經本院逐一審閱原告所提出之估價單維修明
細後(如附表一所示),可認系爭車輛之維修費用為1,216,90
0元(含零件費用871,000元,烤漆費用57,800元,工資288,1
00元)。然原告以新零件替代舊零件,揆諸前揭說明,自應
就零件費用扣除折舊計算,始屬公平。復查系爭車輛出廠日
為112年7月(見本院卷第107頁),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2年
12月23日,已使用6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
為680,251元(詳如附表二之計算式),加計無須計算折舊
之烤漆費用及工資後,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為1,026,15
1元【計算式:680,251元+57,800元+288,100元=1,026,151
元】。原告於此範圍內僅請求被告賠付860,000元,核屬有
據,應予准許。
⒎基上,本件原告原得請求之金額為1,888,226元【計算式:醫
療費用78,436元+看護費用60,000元+交通費用44,800元+不
能工作損失544,990元+精神慰撫金300,000元+系爭車輛損壞
損失860,000元=1,888,226元】。
㈢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
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倘受害人於事故之
發生亦有過失時,由加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未免失諸過酷
,是以賦與法院得不待當事人之主張,減輕其賠償金額或免
除之職權。換言之,基於過失相抵之責任減輕或免除,非僅
為抗辯之一種,亦可使請求權全部或一部為之消滅,故裁判
上得以職權斟酌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756號判例意旨
參照)。另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
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亦有明
定。本件被告就系爭事故之發生固有過失,然查,系爭事故
發生地點為國道1號南向146.7公里之內側車道,且當時正值
深夜時段,天候微雨,原告從事多元化計程車司機一職,秉
其豐富之駕駛經驗,其於雨夜駕駛系爭車輛行經上開路段時
,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
雖為夜間,然仍有路燈及路上往來車輛車燈之照明得以辨識
路況,稍加注意,原告應仍能發現肇事車輛停在前方,卻疏
於防範致發生系爭事故,亦與有過失,本院綜合兩造之過失
情節及原因力,認系爭事故應由被告負擔40%之過失責任、
原告負擔60%之過失責任為當,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
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亦認原告為肇事主因
、被告為肇事次因,併予敘明。
㈣從而,在依上開過失相抵原則,按被告過失程度減輕其賠償
責任後,被告應負賠償之金額為755,290元【計算式:1,888
,226元×40%=755,2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㈤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
給付,且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而起訴狀繕本於114年8月15日
送達於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84頁)
,是被告應自同年月16日起負遲延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
文第1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被
告一部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
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
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一:
估價單 序號 維修明細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1頁(本院卷第47頁) 1 引擎蓋 5,360元 零件 2 引擎蓋後紐 2,060元 零件 3 引擎蓋橡皮 600元 零件 4 引擎蓋鎖 1,540元 零件 5 引擎蓋更換工資 2,500元 工資 6 引擎蓋烤漆 6,000元 烤漆 7 水箱護罩 2,090元 零件 8 馬克 8,060元 零件 9 水箱護罩固定內架 1,800元 零件 10 毫米波雷達 20,140元 零件 11 毫米波雷達固架 800元 零件 12 左前葉 3,340元 零件 13 左前葉更換工資 1,800元 工資 14 左前葉烤漆 3,500元 烤漆 15 左前葉內飾板 1,200元 零件 第2頁(本院卷第47頁反面) 1 右前葉 3,340元 零件 2 右前葉更換工資 1,800元 工資 3 右前葉烤漆 3,500元 烤漆 4 前保桿(左右) 4,600元 零件 5 前保桿通風網 6,650元 零件 6 前保桿下巴 2,040元 零件 7 前保桿下巴飾蓋 1,800元 零件 8 前保桿更換工資 2,000元 工資 9 前保桿烤漆 3,500元 烤漆 10 左大燈(LED) 32,000元 零件 11 左大燈更換工資 1,200元 工資 12 右大燈 32,000元 零件 13 右大燈更換工資 1,200元 工資 14 霧燈 2,480元 零件 15 霧燈框 1,320元 零件 第3頁(本院卷第48頁) 1 前內鐵(上) 3,000元 零件 2 前內鐵支架(上) 5,600元 零件 3 前內鐵更換工資 1,200元 工資 4 前內鐵(下) 2,940元 零件 5 前內鐵支架(下) 1,700元 零件 6 水箱架(上)總成 4,940元 零件 7 水箱架(右)總成 5,500元 零件 8 水箱架(左)總成 4,400元 零件 9 水箱架(下)總成 4,400元 零件 10 水箱架更換工資 3,600元 工資 11 水箱 13,500元 零件 12 水箱更換工資 2,500元 工資 13 冷排 12,720元 零件 14 冷排更換工資 2,000元 工資 15 冷媒充填 1,800元 零件 第4頁(本院卷第48頁反面) 1 風扇葉片 1,630元 零件 2 風扇護罩 1,380元 零件 3 風扇馬達 7,900元 零件 4 風扇更換工資 1,500元 工資 5 低溫電子水泵浦 8,200元 零件 6 右前內龜(鐵) 13,820元 零件 7 右前內龜更換工資 18,000元 工資 8 右前內龜烤漆 3,500元 烤漆 9 右前劍尾 13,820元 零件 10 右前劍尾更換工資 13,500元 工資 11 右前劍尾烤漆 3,500元 烤漆 12 右前大樑 12,820元 零件 13 右前大樑更換工資 18,000元 工資 14 右前大樑烤漆 3,800元 烤漆 15 電瓶 4,800元 零件 第5頁(本院卷第49頁) 1 電瓶架 1,100元 零件 2 電瓶架更換工資 600元 工資 3 大燈線組總成 28,000元 零件 4 大燈線組更換工資 3,500元 工資 5 引擎線組總成 23,660元 零件 6 引擎線組更換工資 2,500元 工資 7 引擎電腦 25,000元 零件 8 引擎電腦更換工資含初始化 8,000元 工資 9 ABS泵浦 45,000元 零件 10 ABS泵浦更換工資 6,000元 工資 11 剎車總泵 56,000元 零件 12 剎車總泵更換工資 6,000元 工資 13 剎車增壓器 8,000元 零件 14 剎車增壓器更換工資 3,000元 工資 15 前擋玻璃 7,180元 零件 第6頁(本院卷第49頁反面) 1 擋火牆總成 20,000元 零件 2 擋火牆隔音墊(內) 2,800元 零件 3 擋火牆隔音墊(外) 3,200元 零件 4 擋火牆更換工資 18,000元 工資 5 引擎拆卸 12,000元 工資 6 引擎本體總成 (未標示) 7 汽缸蓋 (未標示) 8 汽缸蓋更換工資 12,000元 工資 9 引擎本體更換工資 20,000元 工資 10 搖臂蓋 5,200元 零件 11 搖臂蓋更換工資 2,500元 工資 12 雨刷通風網 3,630元 零件 13 雨刷通風網鐵座 2,300元 零件 14 雨刷馬達含連桿總成 8,500元 零件 15 雨刷馬達含連桿更換工資 1,200元 工資 第7頁(本院卷第50頁) 1 左前內總成 9,500元 零件 2 左前內更換工資 2,500元 工資 3 左前內外水切 2,000元 零件 4 左前內內水切 1,200元 零件 5 左前內升降機 5,300元 零件 6 左前內六角鎖 4,800元 零件 7 左前內玻璃中柱 2,480元 零件 8 左前內內門飾板 4,700元 零件 9 車頂皮 18,000元 零件 10 車頂皮飾條 2,400元 零件 11 車頂皮頂棚 20,000元 零件 12 車頂皮更換工資 25,000元 工資 13 左前A柱總成 20,000元 零件 14 左前A柱更換工資 18,000元 工資 15 左前A柱內裡 3,600元 零件 第8頁(本院卷第50頁反面) 1 前毫米波雷達 20,140元 零件 2 前毫米波雷達固定架 800元 零件 3 前毫米波雷達更換工資含設定 3,600元 工資 4 進氣歧管 12,860元 零件 5 進氣歧管更換工資 4,200元 工資 6 空氣濾清器總成 4,160元 零件 7 空氣濾清器更換工資 800元 工資 8 進氣導管總成(前中後) 4,700元 零件 9 進氣導管總成更換工資 800元 工資 10 左後視鏡總成含鏡頭盲點 6,000元 零件 11 冷暖氣風箱總成(恆溫) (未標示) 12 鼓風機總成 (未標示) 13 鼓風機更換工資 1,800元 工資 14 冷暖風機更換工資 3,600元 工資 15 儀表板內橫梁 8,100元 零件 第9頁(本院卷第51頁) 1 儀表板內橫梁更換工資 1,200元 工資 2 左引擎腳 3,400元 零件 3 左引擎腳更換工資 800元 工資 4 後引擎腳 2,800元 零件 5 後引擎腳更換工資 1,600元 工資 6 右引擎腳 5,300元 零件 7 右引擎腳更換工資 1,800元 工資 8 工字樑 13,000元 零件 9 工字樑更換工資 8,500元 工資 10 工字樑前托架 3,480元 零件 11 工字樑前托架更換工資 600元 工資 12 駕駛座安全氣囊 26,700元 零件 13 駕駛座安全氣囊更換工資 1,200元 工資 14 乘客座安全氣囊 19,700元 零件 15 乘客座安全氣囊更換工資 2,800元 工資 第10頁(本院卷第51頁反面) 1 側邊安全氣囊 39,400元 零件 2 側邊安全氣囊更換工資 6,000元 工資 3 駕駛側膝蓋氣囊 26,700元 零件 4 駕駛側膝蓋氣囊更換工資 1,200元 工資 5 螺旋線圈 8,260元 零件 6 轉向角感知器 9,420元 零件 7 轉向角感知器更換工資 1,200元 工資 8 前碰撞感知器 3,460元 零件 9 安全氣囊電腦 6,820元 零件 10 安全氣囊電腦更換工資 800元 工資 11 安全帶一台 8,960元 零件 12 安全帶一台更換工資 3,000元 工資 13 儀表板 19,900元 零件 14 儀表板更換工資 3,500元 工資 15 前碰撞感知器更換工資 800元 工資 第11頁(本院卷第52頁) 1 方向機總成 16,000元 零件 2 方向機更換工資 3,000元 工資 3 排氣管頭段 (未標示) 4 排氣管頭段更換工資 2,000元 工資 5 排氣管中段 (未標示) 6 排氣管中段更換工資 2,000元 工資 7 前段含氧感知器 (未標示) 8 前段含氧感知器更換工資 800元 工資 9 後段含氧感知器 (未標示) 10 後段含氧感知器更換工資 800元 工資 11 變速箱 (未標示) 12 變速箱更換工資 8,000元 工資 13 變速箱ATF(全合成) 4,800元 零件 14 前保下護板 1,300元 零件 15 前保下護板更換工資 600元 工資 第12頁(本院卷第52頁反面) 1 車頭(內外)烤漆 8,000元 烤漆 2 左前A柱(內外)烤漆 6,000元 烤漆 3 擋火牆(內外)烤漆 6,000元 烤漆 4 左前內(內外)烤漆 4,000元 烤漆 5 左後內(內外)烤漆 4,000元 烤漆 6 左戶定(內外)烤漆 2,500元 烤漆 7 左前避震器 3,200元 零件 8 左前避震器更換工資 1,000元 工資 9 油電轉換器總成 (未標示) 10 油電轉換器總成更換工資 2,500元 工資 11 橘色電力傳輸線總 (未標示) 12 橘色電力傳輸線總更換工資 6,000元 工資 總和:零件費用871,000元,烤漆費用57,800元,工資288,100元
附表二: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871,000×0.438×(6/12)=190,749
第1年折舊後價值 871,000-190,749=68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