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114年度壢簡字第18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806號
原 告 羅仕科
被 告 曾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4
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民事訴訟乃係當事人間就私
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請求法院為判決之程序。故民事訴訟
必有:㈠特定之當事人;亦即請求判決之人及其相對人(原
告、被告)。㈡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㈢請求法院為如何內
容之判決,以保護其私法上之權利,即一定之明確聲明(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必具備上述三要素,始為完整。雖
有對立之當事人及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而無請求法院為
如何判決之內容,即非完整之訴(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
第1303號裁定要旨參照)。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
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
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
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
)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
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要旨參照
),是原告提起之訴,應具體表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法律
關係,否則其起訴即不合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有明文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適用第一
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出具民事起訴狀及補正狀中之起訴原因僅記載:
「返還侵占之邊牆」、「解決漏水問題」、「賠償侵權損失
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土地侵占超過20年,酌收
費用5,000元/年,請求金額共計100,000元」等情,未明確
表明請求被告修復漏水之處所、位置及方式等特定作為或不
作為之具體內容,致本院無從確認本件訴訟之審理範圍,除
影響被告之防禦權外,亦無從特定既判力範圍,爰限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本件請求之具體原因事實(至少
應表明人、事、時、地及請求之項目與金額係如何計算得出
),倘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再查,依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所載,其訴之聲明為:⒈返還侵
占之邊牆⒉解決漏水問題⒊賠償侵權損失新臺幣(下同)100,
000元,而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部分,聲明尚未具體特定
(係欲被告返還何邊牆?如何解決漏水問題?),難確定請求
被告給付之內容、範圍,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之訴之聲明,逾期如未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另原告亦未陳報被告侵占邊牆之占用面積(或拆除侵占邊強
之費用)、解決漏水問題之估價單,致本院無法核定該部分
之訴訟標的價額。是原告應陳報被告侵占邊牆之面積(或拆
除侵占邊牆之費用),及提出漏水修復工程預估費用之正式
估價單為憑,以利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倘原告未於
收受本裁定5日內查報上開事項,則本院將以1,650,000元核
定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
五、據上,原告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114年度壢簡字第1806號
原 告 羅仕科
被 告 曾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4
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民事訴訟乃係當事人間就私
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請求法院為判決之程序。故民事訴訟
必有:㈠特定之當事人;亦即請求判決之人及其相對人(原
告、被告)。㈡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㈢請求法院為如何內
容之判決,以保護其私法上之權利,即一定之明確聲明(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必具備上述三要素,始為完整。雖
有對立之當事人及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而無請求法院為
如何判決之內容,即非完整之訴(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
第1303號裁定要旨參照)。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
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
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
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
)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
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要旨參照
),是原告提起之訴,應具體表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法律
關係,否則其起訴即不合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有明文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適用第一
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出具民事起訴狀及補正狀中之起訴原因僅記載:
「返還侵占之邊牆」、「解決漏水問題」、「賠償侵權損失
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土地侵占超過20年,酌收
費用5,000元/年,請求金額共計100,000元」等情,未明確
表明請求被告修復漏水之處所、位置及方式等特定作為或不
作為之具體內容,致本院無從確認本件訴訟之審理範圍,除
影響被告之防禦權外,亦無從特定既判力範圍,爰限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本件請求之具體原因事實(至少
應表明人、事、時、地及請求之項目與金額係如何計算得出
),倘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再查,依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所載,其訴之聲明為:⒈返還侵
占之邊牆⒉解決漏水問題⒊賠償侵權損失新臺幣(下同)100,
000元,而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部分,聲明尚未具體特定
(係欲被告返還何邊牆?如何解決漏水問題?),難確定請求
被告給付之內容、範圍,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之訴之聲明,逾期如未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另原告亦未陳報被告侵占邊牆之占用面積(或拆除侵占邊強
之費用)、解決漏水問題之估價單,致本院無法核定該部分
之訴訟標的價額。是原告應陳報被告侵占邊牆之面積(或拆
除侵占邊牆之費用),及提出漏水修復工程預估費用之正式
估價單為憑,以利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倘原告未於
收受本裁定5日內查報上開事項,則本院將以1,650,000元核
定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
五、據上,原告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