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壢簡字第19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9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鈺榛(原名:傅怡君)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萬3,973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