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簡字第23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2381號
原 告 吳宥駖
被 告 吳坤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按有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於本院
民國115年2月2日言詞辯論認諾(見本院卷第26頁),爰不贅載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114年度壢簡字第2381號
原 告 吳宥駖
被 告 吳坤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按有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於本院
民國115年2月2日言詞辯論認諾(見本院卷第26頁),爰不贅載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