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壢簡字第4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44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李君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文嘉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被繼承人楊金忠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且更
正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更正後被告人數檢附相對應數量之起
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
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返還借款訴訟,並主張被繼承人楊金忠之繼
承人應在繼承遺產範圍內繼承債務,而原告起訴狀被告欄僅
列載「楊金忠之繼承人等人」,並未敘明起訴之對象為何人
,是原告所列此部分當事人適格有欠缺且書狀並未合法,是
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
所示之內容,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