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壢簡字第6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607號
原 告 鄭善若
被 告 熊柏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觀原告所提之理由係主張其為被告之連帶保證人,其
於民國108年8月1日至110年7月23日繳款新臺幣233,411元將
債務清償完畢,故向被告求償等語,雖原告主張其任職不立
桃園醫院及林口長庚醫院而遭法院強制扣薪,故向本院提起
訴訟等語,然原告就本案係主張民法第749條而起訴,自應
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管轄。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
地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考。準
此,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114年度壢簡字第607號
原 告 鄭善若
被 告 熊柏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觀原告所提之理由係主張其為被告之連帶保證人,其
於民國108年8月1日至110年7月23日繳款新臺幣233,411元將
債務清償完畢,故向被告求償等語,雖原告主張其任職不立
桃園醫院及林口長庚醫院而遭法院強制扣薪,故向本院提起
訴訟等語,然原告就本案係主張民法第749條而起訴,自應
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管轄。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
地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考。準
此,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