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簡字第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87號
原 告 葉子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並檢附繕本一份,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
明文。而聲明即當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
事人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是以訴之聲明,
須明確特定。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然原告迄今未具體說明本件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僅於起訴狀上記載「待調車號00
0-0000之一切稅單、罰單後提供」等語,是原告迄今尚未具
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為何,是本院無從認定訴訟標的金
額或價額,亦無從核定第一審之裁判費,依前開說明,原告
起訴狀所載難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之要件
。準此,原告就其起訴之書狀有上開不合程式之處,應予補
正,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
內容,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