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簡字第9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907號
原 告 贏海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耀
訴訟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被 告 陳欣婕
訴訟代理人 何建毅律師
施宇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陳欣婕訴訟代理人欄位之
記載,應更正增列「施宇宸律師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所為114年度壢簡字第907號
判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