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114年度壢聲字第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王祥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114年度壢簡字第1
00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準此,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敘明聲請之理由,供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以為准駁,倘聲請人未敘明理由,自無從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114年度壢簡字第1001號事件民國1
14年7月31日及10月2日停期內容,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7條(應為第8條之誤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此為第2次聲請,經向律師詢問,法院應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壢簡字第100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固屬依法得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雖第2次具狀表示上開聲請意旨,然聲請人書狀僅表示要聲請交付,但仍未具體敘明所欲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為何,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主張難認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正當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114年度壢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王祥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114年度壢簡字第1
00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準此,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敘明聲請之理由,供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以為准駁,倘聲請人未敘明理由,自無從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114年度壢簡字第1001號事件民國1
14年7月31日及10月2日停期內容,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7條(應為第8條之誤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此為第2次聲請,經向律師詢問,法院應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壢簡字第100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固屬依法得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雖第2次具狀表示上開聲請意旨,然聲請人書狀僅表示要聲請交付,但仍未具體敘明所欲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為何,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主張難認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正當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