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5年度壢小字第1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小字第10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住○○市○○○路0段00號0樓 被
告 小野里彩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0樓
吳妮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4年
度板小字第4069號裁定移轉管轄而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3月17
日宣判。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期日前之115年3
月4日具狀撤回起訴,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115年度壢小字第10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住○○市○○○路0段00號0樓 被
告 小野里彩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0樓
吳妮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4年
度板小字第4069號裁定移轉管轄而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3月17
日宣判。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期日前之115年3
月4日具狀撤回起訴,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