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5年度壢小字第3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小字第330號
原 告 黃佩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坤正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關於車損部分非
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繳納裁判費之範圍,原告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車損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115年度壢小字第330號
原 告 黃佩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坤正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關於車損部分非
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繳納裁判費之範圍,原告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車損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