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5年度壢小字第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小字第42號
原 告 林日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智強(歿)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
16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
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
被告楊智強於本件訴訟繫屬後、言詞辯論終結前即115年1月
2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又迄無繼
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
,則訴訟程序已於115年1月2日當然停止,先前所行言詞辯
論程序並不合法,而應於程序續行後,通知原告及被告楊智
強之承受訴訟人到庭行辯論程序,方屬適法。因此,本件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建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伊文
115年度壢小字第42號
原 告 林日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智強(歿)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
16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
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
被告楊智強於本件訴訟繫屬後、言詞辯論終結前即115年1月
2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又迄無繼
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
,則訴訟程序已於115年1月2日當然停止,先前所行言詞辯
論程序並不合法,而應於程序續行後,通知原告及被告楊智
強之承受訴訟人到庭行辯論程序,方屬適法。因此,本件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建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