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5年度壢簡字第2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226號
原 告 陳惠珠
訴訟代理人 陳奕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合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70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
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30元。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2日擴張訴之聲明後
為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2,470元未據原告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建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伊文
115年度壢簡字第226號
原 告 陳惠珠
訴訟代理人 陳奕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合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70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
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30元。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2日擴張訴之聲明後
為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2,470元未據原告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建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