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115年度壢簡字第4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453號
原 告 賴O竹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被 告 陳O達
周O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思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
7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
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
法庭公正公開審問。法院得因民主社會之風化、公共秩序或
國家安全關係,或於保護當事人私生活有此必要時,或因情
形特殊公開審判勢必影響司法而在其認為絕對必要之限度內
,禁止新聞界及公眾旁聽審判程序之全部或一部;但除保護
少年有此必要,或事關婚姻爭執或子女監護問題外,刑事民
事之判決應一律公開宣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
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提起侵害
配偶權訴訟,依司法院民國114年12月10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
140024985號函之意旨,認在「侵害配偶權訴訟」之性質亦
屬公政公約所稱「婚姻爭執」,而應依公政公約第14條第1
項遮隱當事人之姓名,是本院依前開說明,將本案原告及被
告之姓名為遮隱。
二、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未據原告繳納。從而,原告
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115年度壢簡字第453號
原 告 賴O竹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被 告 陳O達
周O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思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
7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
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
法庭公正公開審問。法院得因民主社會之風化、公共秩序或
國家安全關係,或於保護當事人私生活有此必要時,或因情
形特殊公開審判勢必影響司法而在其認為絕對必要之限度內
,禁止新聞界及公眾旁聽審判程序之全部或一部;但除保護
少年有此必要,或事關婚姻爭執或子女監護問題外,刑事民
事之判決應一律公開宣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
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提起侵害
配偶權訴訟,依司法院民國114年12月10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
140024985號函之意旨,認在「侵害配偶權訴訟」之性質亦
屬公政公約所稱「婚姻爭執」,而應依公政公約第14條第1
項遮隱當事人之姓名,是本院依前開說明,將本案原告及被
告之姓名為遮隱。
二、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未據原告繳納。從而,原告
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