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1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5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文全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111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文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
實欄一、第10至11行所載「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測得……」
,應補充為「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晚間9時許,在
東元醫院對郭文全施以酒精濃度檢測,測得……」,並補充「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財團法人台灣商
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檢定合
格單號碼:MOJA0000000)」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
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郭文全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
上之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1
年間即曾因酒駕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1年度偵字第76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
銷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被告本
案係第2次犯酒駕公共危險罪,可見其未因前案教訓而知所
悔悟,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觀念,
所為實不可取,並衡酌本件被告經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0.77毫克,超出構成要件標準值甚多,仍騎乘機車行
駛於道路,並肇事造成他人受傷,對交通安全所生危害之程
度非低,復考量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暨其
自陳學歷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工地打掃小工、家庭
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5頁、第41頁反面)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1172號
  被   告 郭文全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路○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文全前有1次酒駕前科紀錄。詎其仍不知悔改,於民國111
年5月30日下午2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鳳岡路二段太白宮附
近老闆之住處內飲酒,明知飲酒後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仍於同日晚間7時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晚間7時24分許,行經新竹
縣○○市○○路○段000巷000號前,不慎與對向由曾慧如所騎乘
並附載其子陳○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擦
撞,致曾慧如受有左手骨折、四肢擦傷、陳○安則受有全身
多處撕裂傷及擦傷等傷害(郭文全所涉過失傷害部分,曾慧
如、陳○安均未據告訴),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測得郭文全
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7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文全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曾慧如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酒精測定紀
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二)、員警職務報告各1份及現場照片26張附卷可稽,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檢 察 官 翁貫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桂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