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113年度竹北簡字第29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80號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惠恬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15381號、第16906號),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惠恬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黃惠恬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
竊盜犯行:
(一)於民國112年8月13日20時50分許,在新竹縣○○鄉○○路○段000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民生街323號6樓,應予更正
)寶雅生活館湖口中山店(下稱寶雅湖口中山店),徒手竊
取商品貨架上詳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總價值新臺幣【下同】1
,990元),得手後將商品自包裝取出,把包裝盒留在貨架上
,攜帶商品隨即離開現場,嗣為該店店長李吉偉翌日盤點發
現空包裝察覺遭竊乃調閱監視器後報警,始查獲上情(112
年度偵字第16906號,113年度竹北簡字第294號)。
(二)於112年8月17日12時50分許,在前揭寶雅湖口中山店,徒手
竊取商品貨架上詳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總價值6,377元,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0、11所載金額有誤,應予更正)
,得手後將商品自包裝取出放入隨身攜帶包包內,包裝盒則
棄置於走道地上,嗣於離開時,為該店店長李吉偉攔下而報
警,經警在其包包內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已發還)而
查獲上情(112年度偵字第15381號,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80
號)。
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112年8月13日該次  
  ⒈被告黃惠恬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16906號偵
卷第4至5頁、第41頁)。
  ⒉告訴代理人李吉偉於警詢指述(16906號偵卷第6至7頁)。
  ⒊職務報告(16906號偵卷第8頁)。
  ⒋失竊商品條碼及金額明細(16906號偵卷第14頁)。
  ⒌監視器錄影擷取照片(16906號偵卷第9、11、12頁)、被告
照片(16906號偵卷第10頁)。
(二)112年8月17日該次  
  ⒈被告黃惠恬於警詢及偵訊之認罪陳述(15381號偵卷第9至1
0頁、第39至40頁)。
  ⒉告訴代理人李吉偉於警詢指述(15381號偵卷第11至13頁、
第14至15頁)。
  ⒊職務報告(15381號偵卷第16頁)
  ⒋贓物認領單(15381號偵卷第17頁)。
  ⒌失竊商品條碼及金額明細(15381號偵卷第19頁)。
  ⒍新竹縣警察局新湖分局112年8月17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5381號偵卷第20至24頁)。
  ⒎監視器錄影擷取照片(15381號偵卷第29至30頁)、被告及
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照片(15381號偵卷第31至32頁)。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所為
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
壢交簡字第14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8
年5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以司法院
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以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
與本案罪名、行為態樣均有異,難認其有刑罰反應力薄弱
之情,如因此加重最低本刑恐致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
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故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最
低本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財物,
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另考
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普通,兼衡其犯罪手段都是在
告訴人店內行竊,造成告訴人財物損失,其中112年8月17
日該次,所竊商品固已發還告訴人,但商品包裝均已拆開
,告訴人無法正常出售亦受有損害,經本院安排調解,被
告未按時到庭且聯繫無著,其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給付
賠償,兼衡被告2次竊得財物之價值、行竊之手段、素行
非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之生活及家庭狀況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本件被告所竊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係其犯罪所得,據被告
供稱已丟掉(16906號偵卷第41頁),並未扣案亦未發還告
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並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所竊
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已扣押並發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
單1份為憑(15381號偵卷第17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 號 失竊財物 數量 價格 (新臺幣) 1 AHC淨光無暇淡斑精華30ml 1 1,100元 2 BB 8%胎盤素+B5緊緻精華15ml 1 590元 3 1028服服貼貼遮瑕膏-150 自然 1 300元 合計 1,990元

附表二:
編 號 失竊財物 數量 價格 (新臺幣) 1 媚比琳無敵特霧超持久粉餅115光霧 1 430元 2 媚比琳超持久抗暈眼線膠筆 1 350元 3 1028我型我塑特色眉筆EXBR10深茶色 1 320元 4 媚點潤透炫彩唇膏-RD-05 1 250元 5 CARRICE瓷肌柔焦粉底液030(30ml) 1 309元 6 RIMMEL英倫訂製斯容持色唇膏170 1 330元 7 HEME六色眼影盤-青杉9G 1 360元 8 卡翠絲舞墨伶眼影盤18G 1 499元 9 MKUP紅豆泥持色唇釉1.6ML-04幸運 1 420元 10 IE超順手眼線膠筆贈刷具組-BK 1 280元 11 CATRICE粉紅禮服的公主眼彩盤10.6G 1 439元 12 媚點水灩光唇膏PK-02 1 320元 13 媚比琳FITME遮遮稱奇遮瑕膏6.8ML-10 1 350元 14 MUKP 1mm超欠扁眉筆-01 灰棕 1 380元 15 媚點潤透渲染唇膏-RD-5 1 250元 16 HEME六色眼影盤-青山9G 1 360元 17 媚比琳輕羽絨柔霧唇釉16雲霧裸粉 1 410元 18 媚點水灩光唇膏PK-02 1 320元 合計 6,377元